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0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认为机场管理机构报送的文件资料、机场的设施设备、人员不完全具备本规定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条件时,应当书面通知机场管理机构。

在机场管理机构为弥补前款提及的缺陷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满足有关要求时,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拒绝颁发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拒绝颁发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机场管理机构,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