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0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机场管理机构报送的申请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审查:
对文件资料的完整性和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格式进行审核;
对手册内容进行审查;
必要时现场核实机场管理机构所报文件材料、设施设备、人员的情况。
负责审查前款事项的人员由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指派人员或者监察员担任,但只有监察员有权在相应的文件上签字。
对文件资料的完整性和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格式进行审核;
对手册内容进行审查;
必要时现场核实机场管理机构所报文件材料、设施设备、人员的情况。
负责审查前款事项的人员由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指派人员或者监察员担任,但只有监察员有权在相应的文件上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