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05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民用机场名称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后方可使用。 未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不得擅自使用或更改机场名称。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