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05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民用机场实行使用许可制度。民用机场取得使用许可证,方可开放使用。 在特殊情况下,民用机场不完全符合本规定要求,需要开放使用的,机场管理机构向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经过特别批准后,可以颁发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