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05年) 第二章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 第一节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的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05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 第一节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的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机场设施设备未能得到有效维护,机场人员未能进行必要的培训,机场运行环境遭到破坏,航空器安全运行存在隐患的,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暂停机场开放使用。 第十七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