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05年) 第二章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 第一节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的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05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 第一节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的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机场因故不能保障航空器运行安全的,机场管理机构可以临时关闭机场,但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由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按相关规定发布航行通告,尽可能减少对航空器正常运行的影响,并应当立即采取积极措施消除机场临时关闭因素,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机场运行。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