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05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对民用机场使用许可及其相关活动的统一管理和持续监督检查。包括:
制定有关规章、标准,并依法监督检查机场运行情况;
审批并颁发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运输机场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
负责运输机场名称的批准;
设立国际机场的审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制定有关规章、标准,并依法监督检查机场运行情况;
审批并颁发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运输机场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
负责运输机场名称的批准;
设立国际机场的审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