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05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05年) 第六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擅自关闭或者未按规定程序关闭民用机场的,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对民用机场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