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05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05年) 第六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擅自扩大机场使用范围的,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对机场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