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05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05年) 第六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未取得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而开放使用机场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停止开放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