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05年) 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未经审批擅自使用或变更机场名称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