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05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
机场飞行区指标发生变化的;
机场拟使用机型超出原批准范围的;
机场道面等级号发生变化的;
机场目视助航条件发生变化的;
机场消防救援等级发生变化的;
机场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的;
机场资本构成比例发生变化的;
机场名称发生变化的;
跑道运行类别、模式发生变化的;
机场所有者或者机场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机场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
机场飞行区指标发生变化的;
机场拟使用机型超出原批准范围的;
机场道面等级号发生变化的;
机场目视助航条件发生变化的;
机场消防救援等级发生变化的;
机场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的;
机场资本构成比例发生变化的;
机场名称发生变化的;
跑道运行类别、模式发生变化的;
机场所有者或者机场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机场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