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05年) 第二章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 第二节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0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 第二节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 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的运输机场,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由机场管理机构向民航总局申请,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的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由机场管理机构向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 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受理后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颁发或者不予颁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