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05年) 第二章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 第五节 民用机场使用手册 第三十六条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05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二章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 第五节 民用机场使用手册 第三十六条 手册的整体修改或者单章的全面修改,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审批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手册章节中相对独立内容的修订,监察员签字即可生效。 手册的修改,负责审核的监察员应当在相应的修改页上签字。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