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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05年) 第五节

第二章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

第五节 民用机场使用手册

第二十九条 手册是随同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一并批准机场运行的基本依据,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手册运行和管理机场。 第三十条 手册应当载明本规定附录三《民用机场使用手册主要内容》所要求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手册的格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三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为民航总局、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各提供1本完整的和现行的手册。 第三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机场至少保存1本完整的和现行的手册,供监察员检查机场时使用。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修改手册: 第三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手册实行动态管理,各驻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机场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手册的整体修改或者单章的全面修改,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审批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手册章节中相对独立内容的修订,监察员签字即可生效。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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