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05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05年) 第六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运输机场擅自接受外籍航空器使用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