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试行)(2017年)

发布机关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目的 第二条 受案范围与管辖依据 第三条 规则的适用 第四条 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送达及期限 第六条 诚实信用 第七条 放弃异议

第二章 开始仲裁

第八条 启动仲裁通知书 第九条 对启动仲裁通知书的答复

第三章 仲裁庭的组成

第十条 仲裁庭的人数 第十一条 仲裁员的选定或指定 第十二条 三人仲裁庭 第十三条 独任仲裁员 第十四条 三人以上仲裁庭 第十五条 多方当事人仲裁庭的组成 第十六条 披露 第十七条 仲裁员的回避 第十八条 仲裁员的更换 第十九条 多数仲裁员继续仲裁程序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二十条 审理方式 第二十一条 仲裁申请书 第二十二条 仲裁答辩书 第二十三条 反请求书 第二十四条 对请求或反请求的修改 第二十五条 管辖权 第二十六条 对仲裁请求或反请求的先期驳回 第二十七条 第三方资助 第二十八条 仲裁地 第二十九条 仲裁语言 第三十条 仲裁代理人 第三十一条 合并仲裁 第三十二条 开庭审理 第三十三条 开庭地点 第三十四条 开庭通知 第三十五条 缺席审理 第三十六条 庭审笔录 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调查取证 第三十八条 证人 第三十九条 仲裁庭指定的专家及鉴定人 第四十条 临时措施 第四十一条 程序中止 第四十二条 撤回请求和撤销案件 第四十三条 仲裁与调解相结合 第四十四条 第三方提交书面意见

第五章 裁决

第四十五条 作出裁决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 准据法 第四十七条 裁决的作出 第四十八条 部分裁决 第四十九条 裁决书草案的核阅 第五十条 裁决书的更正与解释 第五十一条 补充裁决 第五十二条 仲裁费用 第五十三条 费用承担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免责 第五十五条 资料公开 第五十六条 规则的解释 第五十七条 规则的正式文本 第五十八条 规则的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