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试行)(2017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对请求或反请求的修改

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可变更或补充其仲裁请求或反请求。但是存在下述情形的,仲裁庭可以驳回当事人的修改请求:

当事人提出修改的时间过迟,如接受请求将影响仲裁程序正常进行或对其他当事人带来不合理的负担;

仲裁庭认为其他不宜接受当事人修改请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