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试行)(2017年)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二十三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试行)(2017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二十三条 反请求书 被申请人有反请求的,应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详细列明如下内容: 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任何支持其请求的证据; 请求的救济以及索赔金额。 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接受逾期提交的反请求书。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