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试行)(201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反请求书

被申请人有反请求的,应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详细列明如下内容:

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任何支持其请求的证据;

请求的救济以及索赔金额。

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接受逾期提交的反请求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