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试行)(201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仲裁答辩书

除非被申请人将对启动仲裁通知书的答复作为答辩书,被申请人应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仲裁答辩书,详细列明如下内容:

答辩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任何支持其答辩的证据。

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接受逾期提交的答辩书。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