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试行)(2017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费用承担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应在裁决书中确定仲裁费用的金额,并决定各方当事人承担仲裁费用的比例。
仲裁庭确定的仲裁费用金额低于预缴的仲裁费用的,应按照当事人约定的返还比例予以返还;当事人未约定比例的,则按照支付预缴仲裁费用的相同比例予以返还。
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仲裁庭裁定败诉方应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是否合理时,应具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和/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