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试行)(201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披露
被选定或被指定的仲裁员应签署声明书,披露可能引起对其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事实或情况。
在仲裁程序中出现应披露情形的,仲裁员应立即书面披露。
仲裁员的声明书或书面披露应提交管理案件的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或香港仲裁中心并转交各方当事人及仲裁庭其他成员。
被选定或被指定的仲裁员应签署声明书,披露可能引起对其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事实或情况。
在仲裁程序中出现应披露情形的,仲裁员应立即书面披露。
仲裁员的声明书或书面披露应提交管理案件的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或香港仲裁中心并转交各方当事人及仲裁庭其他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