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试行)(2017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多方当事人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案件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应各自协商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应按照第十二条第(二)(三)(四)款、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选定或指定。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按照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选定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的,应共同协商,提交全部当事人共同选定的人选名单。
仲裁庭由三名或三名以上仲裁员组成的,如果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未能在被申请人收到启动仲裁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全部成员,并从中确定一人担任首席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