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试行)(2017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三人以上仲裁庭

仲裁庭由三名以上仲裁员组成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首席仲裁员之外的仲裁庭其他成员的指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在被申请人收到启动仲裁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相等人数的仲裁员。当事人未在上述期限内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首席仲裁员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选定或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