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试行)(2017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独任仲裁员
仲裁庭由独任仲裁员组成的,双方当事人应在被申请人收到启动仲裁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双方当事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按照第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指定独任仲裁员。
仲裁庭由独任仲裁员组成的,双方当事人应在被申请人收到启动仲裁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双方当事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按照第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指定独任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