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试行)(2017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机构及职责
仲裁委员会主任履行本规则规定的职责。副主任根据主任的授权履行主任的职责。
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履行本规则规定的职责。
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设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以下简称“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接受仲裁申请,管理仲裁案件。仲裁委员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以下简称“香港仲裁中心”),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接受仲裁申请,管理仲裁案件。
当事人约定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由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仲裁地在香港或者约定由香港仲裁中心仲裁的,由香港仲裁中心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约定不明的,由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如有争议,由仲裁委员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