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试行)(2017年) 第三条
第三条 规则的适用
当事人约定适用本规则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视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当事人约定将国际投资争端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视为同意适用本规则。
当事人约定将国际投资争端提交仲裁委员会依据本规则进行仲裁,但对本规则有关内容进行修改的或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的,从其约定,但其约定无法实施或与仲裁程序适用法强制性规范相抵触的除外;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的,由仲裁委员会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当事人约定依据本规则将国际投资争端提交仲裁,视为当事人放弃对仲裁管辖的豁免权。
本规则不妨碍应予适用的强制性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