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试行)(2017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受案范围与管辖依据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受理基于合同、条约、法律法规或其他文件提起的,一方当事人为投资者,另一方当事人为国家或政府间组织、经政府授权的或其行为可归责于国家的其他任何机构、部门和其他实体(以下统称“政府”)的国际投资争端。
当事人之间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仲裁协议可以规定在合同、条约、法律法规或其他文件中。一方当事人通过合同、条约、法律法规或其他文件作出了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按照本规则仲裁的意思表示,另一方当事人通过提起仲裁或以其他方式予以接受的,视为达成仲裁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