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试行)(2017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缺席审理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不影响仲裁庭就反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可以视为撤回反请求,但不影响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一方当事人缺席或者不提交陈述的,不应被视为承认另一方当事人的主张。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不影响仲裁庭就反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可以视为撤回反请求,但不影响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一方当事人缺席或者不提交陈述的,不应被视为承认另一方当事人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