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试行)(2017年)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三十六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试行)(2017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三十六条 庭审笔录 开庭审理的,仲裁庭应制作庭审笔录及/或影音记录。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制作庭审要点,并要求当事人及/或其代理人、证人及/或其他仲裁参与人在庭审笔录或庭审要点上签字或盖章。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