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试行)(2017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开庭通知
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在征询当事人意见后,应不晚于开庭前30日将开庭日期和地点通知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申请延期开庭,但最迟应于收到开庭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交;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能按照本款规定提出延期开庭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再次开庭审理的日期及延期后开庭审理日期的通知,不受第(一)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在征询当事人意见后,应不晚于开庭前30日将开庭日期和地点通知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申请延期开庭,但最迟应于收到开庭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交;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能按照本款规定提出延期开庭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再次开庭审理的日期及延期后开庭审理日期的通知,不受第(一)款规定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