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试行)(2017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作出裁决的期限
经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后,如仲裁庭认为不再需要当事人提交进一步的陈述或者实质性的证据,仲裁庭有权尽快宣布审理终结。仲裁庭宣布审理终结的,应通知当事人和管理案件的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或香港仲裁中心。如确有必要,在作出最终裁决前,仲裁庭可以决定重新开启审理程序,并通知当事人和管理案件的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或香港仲裁中心。
仲裁庭应自宣布审理终结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裁决书。
经仲裁庭请求,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认为确有正当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延长上述期限。
程序中止的期间不计入作出裁决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