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试行)(2017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仲裁代理人

当事人可以授权仲裁代理人办理有关仲裁事项。当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应向其他当事人、仲裁庭及管理案件的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或香港仲裁中心提交授权委托书。

仲裁庭组成后,当事人变更或者增加仲裁代理人的,应毫不延迟地书面通知其他当事人、仲裁庭和管理案件的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或香港仲裁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