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试行)(2017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仲裁语言
当事人对仲裁语言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对仲裁语言没有约定的,由仲裁庭视案件的具体情形确定仲裁语言。
当事人提交的各种文书和证明材料,仲裁庭或管理案件的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或者香港仲裁中心认为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仲裁语言或其他适当语言的译本。
当事人对仲裁语言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对仲裁语言没有约定的,由仲裁庭视案件的具体情形确定仲裁语言。
当事人提交的各种文书和证明材料,仲裁庭或管理案件的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或者香港仲裁中心认为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仲裁语言或其他适当语言的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