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试行)(2017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合并仲裁
当根据本规则进行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仲裁案件涉及共同的法律或事实问题,并且源于同一事件或情况,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提出将上述案件合并仲裁的请求。
当事人申请合并仲裁的,应向管理案件的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或香港仲裁中心、仲裁庭和所有其他当事人发出书面申请,该申请书应写明:
合并仲裁涉及的所有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
申请合并仲裁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自收到合并仲裁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理由正当的,应依据第三章规定组成仲裁庭。除非合并仲裁涉及的所有当事人另有约定。
如果依据本条组成的仲裁庭认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仲裁案件的仲裁请求涉及共同的法律或事实问题,并源于同一事件或情况,为保证仲裁程序公正高效进行,在征询当事人意见后,仲裁庭可以决定:
合并审理并对所有或部分仲裁请求作出裁决;或
审理一项或多项仲裁请求并作出裁决,但应以仲裁庭认为其裁决有助于其他仲裁请求事项的解决。
如果依据本条组成的仲裁庭已经开始审理案件,除非该仲裁庭另有决定,则被合并案件的原仲裁庭对该仲裁庭审理的仲裁请求不再具有管辖权。
应一方当事人申请,根据本条组成的仲裁庭在依据第(四)款作出决定时,有权要求被合并案件的原仲裁庭中止其仲裁程序,除非原仲裁庭已经中止其仲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