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试行)(2017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开庭审理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仲裁庭另有决定,开庭审理公开进行。当事人在庭审中使用机密信息或其他受保护信息的,应提前通知仲裁庭。仲裁庭应采取适当措施以保护该信息不被泄漏。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除非本规则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仲裁员、证人、翻译、仲裁庭指定的专家和鉴定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均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的有关情况。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仲裁庭另有决定,开庭审理公开进行。当事人在庭审中使用机密信息或其他受保护信息的,应提前通知仲裁庭。仲裁庭应采取适当措施以保护该信息不被泄漏。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除非本规则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仲裁员、证人、翻译、仲裁庭指定的专家和鉴定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均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的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