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试行)(2017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裁决书的更正与解释
仲裁庭可以在发出裁决书后的合理时间内自行以书面形式对裁决书中的书写、打印、计算上的错误或其他类似性质的错误作出更正。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就裁决书中的书写、打印、计算上的错误或其他类似性质的错误,书面申请仲裁庭作出更正;如确有错误,仲裁庭应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更正。
任何一方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经书面通知管理案件的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或香港仲裁中心和其他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庭就裁决书的内容进行解释。仲裁庭认为请求理由正当的,应自收到请求之日起45日内对裁决书内容作出书面解释。
书面更正与解释均构成裁决书的组成部分,应适用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