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试行)(2017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补充裁决

如果裁决书中有遗漏事项,仲裁庭可以在发出裁决书后合理时间内自行作出补充裁决。

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请求仲裁庭就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作出补充裁决;如确有漏裁事项,仲裁庭应自收到上述书面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补充裁决。

补充裁决构成裁决书的一部分,应适用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