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试行)(2017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对仲裁请求或反请求的先期驳回
当事人可以以仲裁请求或反请求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或明显超出仲裁庭的管辖范围为由申请先期驳回全部或部分仲裁请求或反请求。
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先期驳回请求,并说明其事实和法律依据。
当事人应尽可能及早提交先期驳回请求,除仲裁庭另有规定,以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为理由的先期驳回请求最迟应不晚于提交答辩书或对反请求的答复时提出。
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仲裁庭有权对先期驳回请求作出受理决定。
仲裁庭应在先期驳回请求提出之日起90日内对该请求作出裁决,并附具理由。经仲裁庭请求,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认为确有正当理由和必要的,可以适当延长该期限。
仲裁庭裁决支持或部分支持先期驳回请求的,应终止对相关仲裁申请或者反请求的审理,该裁决不影响仲裁庭对其他仲裁请求和反请求的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