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试行)(2017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临时措施
根据适用的法律或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投资争端紧急仲裁员程序》(附件二)向管理案件的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或香港仲裁中心申请紧急性临时救济。紧急仲裁员可以决定采取必要或适当的紧急性临时救济措施。
经一方当事人请求,仲裁庭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或当事人的约定可以决定采取其认为必要和适当的临时措施,并有权决定由申请采取临时措施的一方当事人提供适当的担保。
上述程序不影响当事人依据所适用的法律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请求采取临时措施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