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试行)(2017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仲裁庭指定的专家及鉴定人
仲裁庭可以就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向指定专家咨询或指定鉴定人进行鉴定。
仲裁庭有权要求当事人、当事人也有义务向仲裁庭指定专家或鉴定人提供或出示任何有关资料、文件或财产、实物,以供专家或鉴定人审阅、检验或鉴定。
专家报告和鉴定意见的副本应转交当事人,并给予当事人提出意见的机会。一方当事人要求专家或鉴定人出席庭审的,经仲裁庭同意,专家或鉴定人应出席,并在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就所作出的报告和出具的意见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