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试行)(2017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证人

当事人有权向仲裁庭提出将任何对争议有了解或有专门知识的人作为证人或专家证人。当事人应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有关证人的书面声明,包括证人身份、证明事项,以及尽可能包括该证人经认证的或采取其他形式的书面证词。

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接受证人证言以及以何种形式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