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试行)(2017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程序中止

双方当事人共同或分别请求中止仲裁程序,或出现其他需要中止仲裁程序的情形的,仲裁程序可以中止。

中止程序的原因消失或中止程序期满后,仲裁程序恢复进行。

仲裁程序的中止及恢复,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尚未组成的,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