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试行)(2017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撤回请求和撤销案件
当事人可以撤回全部仲裁请求或全部仲裁反请求。申请人撤回全部仲裁请求的,不影响仲裁庭就被申请人的仲裁反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决。被申请人撤回全部仲裁反请求的,不影响仲裁庭就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决。
因当事人自身原因导致仲裁程序不能继续进行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请求。
一方当事人撤回仲裁请求或反请求、或者存在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视为撤回仲裁请求的情形的,如就该请求或反请求的审理已经终结且对方当事人不同意的,仲裁庭有权决定对该请求或反请求作出裁决。
仲裁请求和反请求全部撤回的,案件可以撤销。在仲裁庭组成前撤销案件的,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作出撤案决定;仲裁庭组成后撤销案件的,由仲裁庭作出撤案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