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试行)(2017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仲裁员的更换

仲裁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职责,或没有遵守本规则的要求或没有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应尽职责的,仲裁委员会主任有权主动决定将其更换;该仲裁员也可以主动申请不再担任仲裁员。

是否更换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作出决定。该决定是终局的。仲裁委员会主任主动决定更换仲裁员的,在更换仲裁员前,应征询当事人和包括该仲裁员在内的仲裁庭成员的意见。仲裁庭尚未组成的,应征询所有已被指定或选定的仲裁员意见。

在仲裁员因回避或更换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按照原选定或指定该仲裁员的方式在管理案件的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或香港仲裁中心规定的期限内选定或指定替代的仲裁员。

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后,由仲裁庭决定是否重新审理及重新审理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