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试行)(2017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多数仲裁员继续仲裁程序

仲裁庭宣布审理终结后,仲裁员因死亡或被除名等情形而不能参加合议或作出裁决的,其他多数仲裁员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主任按照第十八条的规定替换该仲裁员;或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并经仲裁委员会主任同意,其他多数仲裁员也可以继续仲裁程序,作出决定或裁决。管理案件的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或香港仲裁中心应将上述情况通知双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