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试行)(2017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资料公开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依据本规则仲裁的,视为同意仲裁委员会公开仲裁程序中的相关资料。
第(一)款中可公开的资料包括:
启动仲裁通知书;
对启动仲裁通知书的答复;
仲裁申请书;
仲裁反请求申请书;
仲裁答辩书;
当事人的书面陈述;
非争议缔约方和非争议方提交的书面意见;
庭审笔录,如有;
仲裁庭的命令、决定和裁决。
本条规定不得解释为要求当事人公开机密信息和其他受保护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