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试行)(2017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审理方式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适用法律另有规定,仲裁庭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在任何情形下,仲裁庭均应公平和公正地行事,给予双方当事人陈述与辩论的合理机会。
仲裁庭有权决定证据的关联性、有效性和可采性。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就所审理的案件发布程序令、发出问题清单、制作审理范围书、举行庭前会议等。经仲裁庭授权,首席仲裁员可以单独就仲裁案件的程序安排作出决定。
仲裁庭可以在其认为适当的地点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合议。
对于本规则未明确规定的事项,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均应按照本规则的精神行事,并应尽合理努力确保仲裁裁决能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