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试行)(201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对启动仲裁通知书的答复
被申请人应自收到启动仲裁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案件的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或香港仲裁中心提交书面答复,该答复应列明以下内容: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名称、国籍和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
对仲裁案件管辖权的异议(如有);
确认或否认全部或者部分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应简述反请求的性质和相关情形,列明反请求的救济事项,并尽可能对反请求事项的索赔金额进行初步量化;
对依据第八条第(一)款提交的启动仲裁通知书中的任何陈述提出意见,或对该条所包含的事项提出意见;
关于按照本规则选定的仲裁员或提出的人选建议。
如果启动仲裁通知书包含了第二十一条仲裁申请书列明的内容,则该答复也可包含第二十二条仲裁答辩书列明的内容。
就反请求按照《费用表》(附件一)的规定缴纳仲裁费。
被申请人向管理案件的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或香港仲裁中心递交答复的同时,应向申请人发送答复,并向管理案件的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或香港仲裁中心说明向申请人发送答复的日期和方式,附具送达证明。
对启动仲裁通知书的答复应使用当事人约定的仲裁语言。当事人未有约定的,则为中文或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