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试行)(2017年)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试行)(2017年) 第七条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放弃异议 一方当事人知道或理应知道本规则或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或情事未被遵守,仍参加仲裁程序或继续进行仲裁程序而且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六条 目录 第二章